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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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金监发〔2020〕7号 |
第十一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依法办理变更:
(一)减少注册资本;
(二)经营区域;
(三)业务范围;
(四)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
(五)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六)业务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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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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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
第三十三条: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
(一)已经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且具有法人资格;
(二)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出资人的出资为自有资金;
(四)主要出资人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不高于百分之五十一;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良好诚信记录;
(六)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条件,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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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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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政发〔2020〕11号 |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6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6号)和山东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1号)要求,为尽可能赋予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以下简称“两区”)更多自主发展、自主改革、自主创新的省级行政权力,支持“两区”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不能行使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清单之外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由“两区”根据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等情况分步分批承接。
省政府办公厅、省商务厅要按照“一次赋权、分批承接”的原则,会同济南、青岛、烟台市政府(以下简称“济青烟3市政府”),组织“两区”结合实际形成用权需求清单,7月底前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完成对接,确定首批承接的具体权力事项。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放权力事项的指导和监督,对委托实施的省级权力事项,与“两区”签订委托书,将“两区”受委托实施行政权力的内容予以公告,监督“两区”实施行政权力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对直接下放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采取随机抽查、专项评估、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同时,在人才、培训、装备、信息系统等方面积极创造条件,帮助“两区”提高承接能力和政务服务水平。
济青烟3市政府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指导“两区”不断优化审批工作流程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确保下放事项接得住、管得好、用得活。“两区”要切实做好下放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承接落实工作,依法履行审批监管责任,优化政务服务,努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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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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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
三、除省人民政府规定不能下放行使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外,省级经济管理权力事项可以下放起步区实施;具体下放的事项,由起步区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等,按照分步分批承接的原则,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对接,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和权力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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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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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令第333号 |
附件:1.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3市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 第272项
附件:3.调整由青岛西海岸新区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 第225项
附件:4.调整由国家级开发区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 第8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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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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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
为了支持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以下简称两区)改革创新,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作如下决定:
一、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下放行使的省级、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由省人民政府、两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清单,清单之外的省级、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可以下放两区实施。
二、省和两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不能下放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后,两区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等情况拟定用权需求清单,按照分步分批承接的原则,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对接,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和权力责任;对未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仍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行使。
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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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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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令第351号 |
附件:委托实施的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 第11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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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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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金监发〔2020〕7号 |
第十一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依法办理变更:
(一)减少注册资本;
(二)经营区域;
(三)业务范围;
(四)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
(五)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六)业务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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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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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
第三十三条: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
(一)已经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且具有法人资格;
(二)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出资人的出资为自有资金;
(四)主要出资人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不高于百分之五十一;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良好诚信记录;
(六)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条件,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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