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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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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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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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12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猎捕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猎捕地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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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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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12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猎捕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猎捕地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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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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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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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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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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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经补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2)申请事项符合受理范围。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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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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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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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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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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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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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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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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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申请变更内容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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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变更的行政许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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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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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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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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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受理 |
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准入条件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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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材料内容真实、准确,满足申请要求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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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决定 |
申请内容是否满足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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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