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3号(2011年11月30日通过,2019年3月2日 修订) |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通过,2017年12月27日修正) |
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
查看原文 |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建设部令第89号(2001年6月1日发布,2018年9月28日修正) |
第十条
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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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建设部令第89号(2001年6月1日发布,2018年9月28日修正) |
第十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3号(2011年11月30日通过,2019年3月2日 修订) |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通过,2017年12月27日修正) |
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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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和鲁政办字〔2015〕172号文件内容要求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以外的项目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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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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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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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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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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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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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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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公安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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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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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撰写
|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