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载客十二人以下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延续)


实施主体 薛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办机构 薛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基本编码 370118003002 实施编码 11370403MB2855176D4370118003002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16.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2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办理形式 1,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2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2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1
办理结果名称 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东路396号薛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D215社会事务窗口
咨询电话:0632-7602820
咨询网址:http://www.shandong.gov.cn/col/col94091/index.html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东路396号市民服务中心三楼政策法规室
投诉电话:0632-7602077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东路396号薛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D215社会事务窗口
窗口名称:社会事务窗口
窗口编号:D215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08:30-17:00(午间不休息);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09:00-16:00(午间不休息)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山东省渡运管理办法》 2008年3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发布 第六条 从事乘客、车辆和货物运输等经营性渡运的,应当依法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并在核准的范围内经营。 利用浮桥从事渡运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经营资格,并配备能够满足浮桥架设和拆解需要的拖轮等辅助性船舶。 查看原文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2014年1月3日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发布,2020年2月 24日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三次修正 第十三条 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后,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四)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发生变化;(五)经营的船舶发生较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六)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查看原文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2016年9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 第二十八条 在通航水域内使用载客十二人以下的船舶从事经营性运输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县级以上港航管理机构批准。”第二十九条:“在通航水域内使用浮桥从事经营性运输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县级以上港航管理机构批准。” 查看原文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2014年1月3日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发布,2020年2月 24日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三次修正 第十条 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后,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四)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发生变化;(五)经营的船舶发生较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六)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查看原文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2016年9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 第二十八条 在通航水域内使用载客十二人以下的船舶从事经营性运输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船舶经依法登记、检验且总运力达到二十客位以上; (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和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四)有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五)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查看原文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查看原文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五条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   (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免提交)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1 0 份 2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政府部门核发
现持有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政府部门核发
年度审查报告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证书有效期内经营情况自评报告 4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或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免提交)和委托书原件或扫描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4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委托书申请人自备
《水路运输经营申请表》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海事管理部门或其认可机构核发的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提供海事管理部门或其认可机构核发的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船舶委托管理的,应提供船舶管理协议、船舶管理公司符合证明及《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证书。) 1 1 份 3 非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受理 符合法定要求 1
审核审批 符合法定要求 1
办结 符合法定要求 13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