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山东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1990年6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修正,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 |
第十六条
对测绘成果管理做出重大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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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9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
第三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第五条
对在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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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9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
第三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第五条
对在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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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1990年6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修正,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 |
第十六条
对测绘成果管理做出重大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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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1990年6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修正,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 |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已作出处罚规定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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