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调解


实施主体 枣庄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 承办机构 林政股
基本编码 37101503300101 实施编码 11370402MB286105884371015033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12410.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2,3,4,5,6,9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2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植物新品种权纠纷调解意见书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各塔埠街道振兴南路2号
咨询电话:0632-7502765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各塔埠街道振兴南路2号
投诉电话:0632-7502755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各塔埠街道振兴南路2号,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龙头中路100号市中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33号窗口
窗口名称:自然资源综合窗口
窗口编号:33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8:30-12:00,1:30-5: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查看原文
《山东省种子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种子执法,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等违法行为,保护种子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当事人自愿就侵权造成的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植物新品种权证书 2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行提供
植物新品种权纠纷调解申请书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行提供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申请调解 依据实际情况和规定 1 同意受理调解书 朱思庆
办结 依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以及审查结果,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9 调解意见书 朱思庆
受理 依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确保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10 审查决定意见书 朱思庆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