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
第四十五条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十七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 |
查看原文 |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 》 |
中国银监会,民政部 |
银监发〔2017〕37号 |
第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由其登记注册地设区市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的,由准予其登记或予以认定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
第十七条
同一慈善信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托人时,委托人应当确定其中一个承担主要受托管理责任的受托人按照本章规定进行备案。备案的民政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与其他受托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享。
第十九条
备案后,发生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部分变更事项时,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7日内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原备案的民政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发生变更的相关书面材料。
如当月发生两起或两起以上变更事项的,可以在下月10日前一并申请备案。
第二十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7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
根据信托文件约定或者经原委托人同意,可以变更以下事项:
(一)增加新的委托人;
(二)增加信托财产;
(三)变更信托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
(四)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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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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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管理办法 》 |
中国银监会,民政部 |
银监发〔2017〕37号 |
第十九条
备案后,发生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部分变更事项时,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7日内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原备案的民政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发生变更的相关书面材料。
如当月发生两起或两起以上变更事项的,可以在下月10日前一并申请备案。
第二十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7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
根据信托文件约定或者经原委托人同意,可以变更以下事项:
(一)增加新的委托人;
(二)增加信托财产;
(三)变更信托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
(四)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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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原受托人出具的慈善信托财产管理处分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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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0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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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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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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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原受托人出具的慈善信托财产管理处分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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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备案的信托文件和备案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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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0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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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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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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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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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备案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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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0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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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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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请人自备,也可从山东政务服务网“慈善信托变更备案”项目材料目录中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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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审查 |
申请材料内容、要件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
1 |
材料不齐全、不完整、不符合法律相关要求的,进行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律相关要求的,予以受理。 |
赵联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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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
申请材料的要件是否按规定提供 |
1 |
查看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变更确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材料齐全、合格的进行接收。 |
赵联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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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决定 |
审查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
1 |
作出决定,告知结果 |
赵联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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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问题1:
社会组织如何获得慈善组织属性?
回答:
《慈善法》第十条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因此,社会组织获得慈善组织属性有两种途径:一是尚未取得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资格的,将法人登记和慈善组织属性认定合并,在成立登记阶段一并审查,即慈善组织登记;二是已经取得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可以通过认定获得慈善组织属性,即换发标有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