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2号 |
第三十七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查看原文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2号 |
第三十七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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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2号 |
第三十七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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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对于实名举报,属于经济普查当期普查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统计执法核实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个人给予奖励申请表
|
1 |
5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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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由举报申请人在平台网站自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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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受理 |
举报情况属实 |
2 |
确定是否受理 |
张硕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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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
申请材料真实准确 |
10 |
确定是否奖励 |
张硕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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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举报属实 |
2 |
通知举报人 |
张硕凡 |
|
|
|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问题1:
经济普查的处罚规定有哪些
回答: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五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