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登记(县级权限)


实施主体 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 承办机构 薛城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
基本编码 000109144003 实施编码 11370400004244045Y4000109144003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8.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2,3,4,5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办理形式 1,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1
办理结果名称 号牌、行驶证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路396号薛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公安局“一窗通办”窗口C181、C182号
咨询电话:0632-5195813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车管所1号窗口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路396号薛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公安局“一窗通办”窗口C181、C182号
窗口名称:公安局交警窗口
窗口编号:C180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08:30-17:00(午间不休息);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09:00-16:00(午间不休息);除夕至正月初二预约服务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 第十六条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注册登记申请,交验车辆,并如实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车辆产品合格证明或者进口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登记。电动自行车购买之日起30日内,注册登记前,驾驶人可以凭有效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历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八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查看原文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 第十六条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注册登记申请,交验车辆,并如实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车辆产品合格证明或者进口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登记。电动自行车购买之日起30日内,注册登记前,驾驶人可以凭有效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历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八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八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查看原文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 第十六条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注册登记申请,交验车辆,并如实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车辆产品合格证明或者进口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登记。电动自行车购买之日起30日内,注册登记前,驾驶人可以凭有效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历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所有人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三)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电动自行车销售发票 1 1 份 1 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10 暂无
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 1 1 份 1 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10 暂无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属于代办的还应当提交代办人身份证明、委托书 1 1 份 1 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10 暂无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电动自行车登记 审查提交的相关材料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