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婚姻登记条例》 | 国务院 | 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公布 |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查看原文 |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 | 民政部 | 民发〔2020〕116号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离婚登记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附件1)。 (二)受理。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员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员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附件2)。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附件3)的,应当出具。 (三)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附件4)。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附件5),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附件7)的,应当出具。 (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至六十条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一份并自行保存,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婚姻登记员在当事人持有的两份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婚姻登记处××××年××月××日”的长方形红色印章并填写日期。多页离婚协议书同时在骑缝处加盖此印章,骑缝处不填写日期。当事人亲自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存档。婚姻登记处在存档的离婚协议书加盖“×××登记处存档件××××年××月××日”的长方形红色印章并填写日期。 | 查看原文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 民政部 | 民发〔2015〕230号 | 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 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 查看原文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 | 国务院 | 国函〔2021〕48号 | 为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满足群众在非户籍地办理婚姻登记的需求,推进婚姻登记制度改革,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同意在辽宁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实施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江苏省、河南省、湖北省武汉市、陕西省西安市实施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试点地区,相应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调整后,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试点期限为2年,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 | 查看原文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 民政部 | 民发〔2015〕230号 | 第七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本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婚姻登记处和下级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监督检查。 | 查看原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2寸单人近期免冠证件照片(女方) | 1 | 2 份 | 1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2寸单人免冠证件照片 |
离婚协议书 | 1 | 1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 |
军人证件(女方) | 3 | 1 份 | 1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军人所在部队核发 |
军人证件(男方) | 3 | 1 份 | 1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99 | 部队核发 |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男方) | 1 | 1 份 | 1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99 | 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 |
2寸单人近期免冠证件照片(男方) | 1 | 2 份 | 1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2寸单人免冠证件照片 |
山东省居住证(男方) | 3 | 1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公安户籍部门 |
山东省居住证(女方)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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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公安户籍部门核发 |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女方) | 1 | 1 份 | 1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军人所在部队出具 |
居民身份证(男方)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3 | 2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公安户籍部门核发 |
居民身份证(女方)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3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公安户籍部门核发 |
更正证明(内地居民) | 3 | 1 份 | 1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公安户籍部门出具 |
居民户口簿(男方)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3 | 1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公安户籍部门核发 |
结婚证(或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的结婚登记档案材料复印件、结婚证遗失书面声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3 | 1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 |
居民户口簿(女方)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3 | 1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公安户籍部门核发 |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离婚登记办理 |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 30 |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至六十条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王芳 | |||
冷静期 | 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29 | 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王芳 | |||
离婚登记申请 | 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员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员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 0 |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 王芳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