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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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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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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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
形,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
出作废申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方式对原代开发票进行对
冲处理。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已开具发票各联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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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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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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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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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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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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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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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办结 |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核准结果。 |
0 |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核准结果。 |
朱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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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
0 |
符合条件的即时转受理环节。 |
朱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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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3.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
0 |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
朱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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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问题1:
作废发票联次不齐能否作废?
回答:
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