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开发票作废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山亭区税务局 承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山亭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基本编码 37103006800101 实施编码 11370406004246358F4371030068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12405.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2,3,4,5,6 通办范围 1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1,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1
办理结果名称 作废代开的发票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山亭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咨询电话:0632-8877656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山亭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投诉电话:0632-8877642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府前东路6号山亭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B05、B06、B07、B08、B09、B10窗口
窗口名称:税务综合窗口
窗口编号:B05-B10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17:3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17: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 形,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 出作废申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方式对原代开发票进行对 冲处理。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已开具发票各联次 1 0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经办人身份证 1 0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公安部门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结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核准结果。 0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核准结果。 朱德程
申请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0 符合条件的即时转受理环节。 朱德程
受理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3.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0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朱德程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作废发票联次不齐能否作废?
回答: 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