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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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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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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由宗教活动场所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意见,属于寺观教堂的,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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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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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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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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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由宗教活动场所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确有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需要,并经该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二)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三)符合城乡规划和文物、风景名胜区、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四)有必要的建设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第二十一条: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
(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三)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四)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材料;
(五)建设资金说明。
第二十二条: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由宗教活动场所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意见,属于寺观教堂的,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取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后,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划、建设、消防、环保、文物、风景名胜区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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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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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二)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
(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四)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
(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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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确有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需要,并经该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协调;3.符合城乡规划和文物、景区、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4.有必要的建设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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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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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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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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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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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资金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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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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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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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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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申请人据实出具,并附近一年银行账户交易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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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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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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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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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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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县级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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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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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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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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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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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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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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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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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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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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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受理 |
受理或不予受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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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
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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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
符合许可条件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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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