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


实施主体 中共枣庄市中区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承办机构 枣庄市市中区民族宗教局(初审市民族宗教局事权事项)
基本编码 000141107002 实施编码 1137040200432547894000141107002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12.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2,3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99
办理结果名称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龙头中路100号市中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9号
咨询电话:0632-3083223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君山中路313号院内1楼区委统战部办公室
投诉电话:0632-3083163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龙头中路100号市中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9号.10号窗口(综合窗口)
窗口名称:综合窗口
窗口编号:9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08:30-17:30;休息日及节假日09:00-16: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第二十二条: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由宗教活动场所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意见,属于寺观教堂的,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查看原文
《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十三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查看原文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第十九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由宗教活动场所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确有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需要,并经该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二)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三)符合城乡规划和文物、风景名胜区、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四)有必要的建设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第二十一条: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 (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三)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四)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材料; (五)建设资金说明。 第二十二条: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由宗教活动场所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意见,属于寺观教堂的,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取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后,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划、建设、消防、环保、文物、风景名胜区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查看原文
《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二)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 (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四)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 (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确有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需要,并经该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协调;3.符合城乡规划和文物、景区、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4.有必要的建设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申请书 1 3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建设资金说明 1 3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暂无 99 申请人据实出具,并附近一年银行账户交易流水
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材料 1 3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暂无 20 县级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
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1 3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暂无 10 暂无
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1 3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暂无 99 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受理 受理或不予受理 2
申请 收件
办结 符合许可条件 8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