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县级权限)


实施主体 枣庄市峄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办机构 区审批服务局
基本编码 000118207018 实施编码 1137040469440587XP4000118207018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11.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2,3,4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1,2,3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3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1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许可决定书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坛山东路6号峄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A28、A29号窗口
咨询电话:0632-8015607
咨询网址:http://zzyczwfw.sd.gov.cn/yc/public/index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坛山东路6号峄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A01号窗口
投诉电话:0632-8015081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坛山东路6号峄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A28、A29号窗口
窗口名称: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
窗口编号:枣庄市峄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A28、A29号窗口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7: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四条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查看原文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 2013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九条 ?进行下列涉路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第十三条? 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组织建设。穿越公路修建的公路桥梁,应当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和设施;因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区的,应当进行专项论证,并落实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涉路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使公路改线或者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按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涉路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协议,并按照协议进行施工作业,落实施工安全和交通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涉路工程设施、非公路标志建成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涉路工程设施、非公路标志不得交付使用。涉路工程设施和非公路标志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标志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查看原文
《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 第八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第九条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八条 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一)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二)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三)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查看原文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查看原文
《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符合公路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公路安全畅通的要求^2.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3.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4.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涉路工程建设许可申请书 3 3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涉路工程技术评价报告 3 3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暂无 10 暂无
涉路工程施工图、施工设计方案 3 3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施工交通组织方案 3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暂无 10 暂无
申请人的身份证件;代理申请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3 2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获得电力涉路工程承诺备案材料 3 3 份 3 非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暂无 10 暂无
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3 3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暂无 10 暂无
申请人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3 1 份 3 非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暂无 20 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审批 按法定要求 5
受理 材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 2
办结发证 按法定要求 1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关于技术评价单位的资质问题
回答: 按照《山东省涉路工程技术评价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