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
|
劳部发〔1994〕503号 |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过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
查看原文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或按照省级授权自行规定。 |
|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或按照省级授权自行规定。 |
查看原文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
国务院令第423号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
查看原文 |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企业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
1 |
1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审核 |
1.审核通过,出具 《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在单位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人要求听证,按规定召开听证会;如无人要求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2.审核不通过,出具《行政许可不准予决定书》。 |
2 |
|
|
|
|
|
申请 |
材料提交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
1 |
|
|
|
|
|
受理 |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其补正材料。3.不予受理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
1 |
|
|
|
|
|
办结 |
1.审核通过,公示无异议,准予许可,出具 《行政许可准予决定书》。2.审核不通过,公示有异议,不予许可,出具《行政许可不准予决定书》。 |
1 |
|
|
|
|
|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