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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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2016年8月31日民政部令第58号公布 |
第二条
《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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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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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2016年8月31日民政部令第58号公布 |
第二条
《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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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
民政部 |
(2016年民政部令第58号) |
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 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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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
(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
(三)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四)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
(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
(二)申请时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异常活动名录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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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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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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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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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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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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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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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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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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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请表可从山东政务服务网“慈善组织认定”项目材料目录中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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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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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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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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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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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此材料为民政部门颁发的证书正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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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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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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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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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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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此材料为民政部门颁发的证书正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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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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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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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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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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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请人可自行承诺拟定,也可从山东政务服务网“慈善组织认定”项目材料目录中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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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基金会)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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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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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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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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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请表可从山东政务服务网“慈善组织认定”项目材料目录中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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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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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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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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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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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此材料为民政部门颁发的证书正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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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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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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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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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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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请的组织自行召开会议,形成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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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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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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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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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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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请人自行准备,可以从山东政务服务网“慈善组织认定”项目材料目录中下载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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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受理 |
申请材料的要件是否按规定提供 |
0.5 |
受理申请人材料 |
潘凤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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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审核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
0.5 |
决定通过 |
潘凤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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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1 |
审查通过或不通过 |
潘凤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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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证 |
制发的证书符合标准样式 |
0.5 |
制发标有慈善组织属性的法人登记证书 |
潘凤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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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问题1:
《慈善法》公布前已经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如何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回答: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三条、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社会团体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问题2:
社会组织如何获得慈善组织属性?
回答:
《慈善法》第十条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因此,社会组织获得慈善组织属性有两种途径:一是尚未取得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资格的,将法人登记和慈善组织属性认定合并,在成立登记阶段一并审查,即慈善组织登记;二是已经取得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可以通过认定获得慈善组织属性,即换发标有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