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 查看原文 |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自然资源部 | 国土资规〔2016〕6号发布,自然资函〔2021〕242号修正。 | 9.4 注销登记
9.4.1 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  不动产灭失的;
2  权利人放弃权利的;
3  因依法被没收、征收、收回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4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4.2 申请主体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主体应当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或者其他依法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权利人。
9.4.3 申请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查看原文 |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  不动产灭失的;
2  权利人放弃权利的;
3  因依法被没收、征收、收回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4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1 | 0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99 | 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 | 
										
										
										
										
											| 不动产权属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1 | 0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动产情况进行审查、登记后,颁发给不动产权利人用于证明其享有不动产权利的证书或证明。 | 
										
										
										
										
											| 申请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1 | 0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公安部门核发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 1 | 0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政府批复或拆迁补偿相关文书。 | 
										
										
										
										
									
								 
								
								
									
										
										
											
												|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 审核登簿 | 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注销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  不动产灭失的,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实地查看;
3  国有建设用地及房屋已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权利人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是否已经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书面同意; 
4  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 0 |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 曹伟 |  |  |  | 
											
												
													| 申请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0 | 符合申请条件的接受申请。 | 曹伟 |  |  |  |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