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行政调解


实施主体 滕州市卫生健康局 承办机构 医政医管科
基本编码 37102301300101 实施编码 11370481MB2863897J4371023013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12404.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2,3,4,5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1,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0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纠纷解决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北辛中路滕州市政务服务中心304窗口
咨询电话:0632-5083297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北辛中路2600号滕州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监督考核科118室
投诉电话:0632-5081890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北辛中路滕州市政务服务中心304窗口及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学院路100号卫生健康局104室
窗口名称:卫生健康局
窗口编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 第四十条 第一款 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应当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查看原文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 第四十条 第一款 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应当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依据本条例第四十条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应当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一方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申请调解。书面申请的,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口头申请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获悉医疗机构内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可以主动开展工作,引导医患双方申请调解。)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卫生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身份证复印件 2 1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自行打印
医疗纠纷调解申请材料 1 1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受理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5 进行调解 王鹏超
办结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15 调解成功或再协商 王鹏超
申请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5 材料齐全予以受理 王鹏超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