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2003年4月1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街道治安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等1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28号)修订2014年11月10日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
第三十五条
输入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抵达输入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修订<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
鲁牧动卫发〔2021〕25号 |
第十二条
第三款
输入无疫区继续饲养的易感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落地报告,并提供经指定通道检查签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通知单》等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2003年4月1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街道治安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等1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28号)修订2014年11月10日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
第三十五条
输入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抵达输入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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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输入无疫区继续饲养的易感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落地报告,并提供经指定通道检查签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通知单》等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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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0 份 |
2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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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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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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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输入无疫区继续饲养的易感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落地报告,并提供经指定通道检查签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通知单》等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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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报告 |
输入无疫区继续饲养的易感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落地报告,并提供经指定通道检查签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通知单》等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
0 |
接收报告 |
王春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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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问题1:
什么时候提交报告?
回答:
输入无疫区继续饲养的易感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落地报告,并提供经指定通道检查签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通知单》等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