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入无疫区继续饲养的易感动物到达目的地的落地报告


实施主体 滕州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 畜牧渔业科
基本编码 37109801800101 实施编码 11370481MB286488164371098018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12406.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2,3,4,5,6,9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1,3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55
办理结果名称 报告完成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北辛中路2600号滕州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H328号窗口
咨询电话:0632-5855916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北辛中路2600号滕州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监督考核科118室
投诉电话:0632-5081890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北辛中路2600号滕州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H328号窗口
窗口名称:综合受理
窗口编号:H328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03年4月1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街道治安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等1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28号)修订2014年11月10日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三十五条 输入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抵达输入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查看原文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修订<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鲁牧动卫发〔2021〕25号 第十二条 第三款 输入无疫区继续饲养的易感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落地报告,并提供经指定通道检查签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通知单》等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查看原文
《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03年4月1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街道治安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等1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28号)修订2014年11月10日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三十五条 输入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抵达输入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输入无疫区继续饲养的易感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落地报告,并提供经指定通道检查签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通知单》等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报告 2 0 份 2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99 输入无疫区继续饲养的易感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落地报告,并提供经指定通道检查签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通知单》等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报告 输入无疫区继续饲养的易感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落地报告,并提供经指定通道检查签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通知单》等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0 接收报告 王春峰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什么时候提交报告?
回答: 输入无疫区继续饲养的易感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落地报告,并提供经指定通道检查签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通知单》等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