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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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政发【2010】98号 |
第四十八条
经批准经营前款规定的监管物品,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审核,允许销售的,应当作出标识。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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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政发【2010】98号 |
第四十八条
经批准经营前款规定的监管物品,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审核,允许销售的,应当作出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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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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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政发【2010】98号 |
第四十八条
经批准经营前款规定的监管物品,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审核,允许销售的,应当作出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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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申请单位必须是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者场所,具备相应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经营的物品必须尚未被认定为文物。^必须经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和设区的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经营物品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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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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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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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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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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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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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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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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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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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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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受理 |
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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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
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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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
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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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