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
2003年7月4日农业部令第29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修订 |
第二条
第一款
本办法所称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以下简称跨区作业),是指驾驶操作各类联合收割机跨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邻县除外)进行小麦、水稻、玉米等农作物收获作业的活动。
第二款
本办法所称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是指组织联合收割机外出作业或者引进联合收割机作业的单位。
第七条
第二款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
组织其它农业机械从事跨区机耕、机播(机插)、机械化秸秆还田等作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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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
2003年7月4日农业部令第29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修订 |
第二条
第一款
本办法所称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以下简称跨区作业),是指驾驶操作各类联合收割机跨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邻县除外)进行小麦、水稻、玉米等农作物收获作业的活动。
第二款
本办法所称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是指组织联合收割机外出作业或者引进联合收割机作业的单位。
第七条
第二款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
组织其它农业机械从事跨区机耕、机播(机插)、机械化秸秆还田等作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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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遵守和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跨区作业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具有相应的交通、通讯等服务设备和技术服务人员。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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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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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0 份 |
2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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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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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申请单位自行将营业执照复印或带原件到办理窗口复印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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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备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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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 份 |
2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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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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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在山东省人民政府官网山东一网通办总门户搜索申请表按照示例样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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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户口簿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2 |
0 份 |
2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申请人自行将户口簿复印或带原件到办理窗口复印均可
|
|
身份证明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2 |
0 份 |
2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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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申请人自行将身份证复印或到办理窗口复印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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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 申请 |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备案 |
0 |
办理地点领取 |
郭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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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结 |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备案办结 |
0 |
办理地点领取 |
郭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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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 |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备案 |
0 |
办理地点领取 |
郭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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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问题1:
办理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备案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回答:
(一)遵守和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跨区作业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具有相应的交通、通讯等服务设备和技术服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