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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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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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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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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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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国家禁止设立外商投资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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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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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国家禁止设立外商投资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建成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和节目套数等事项制作、播放节目。
设区的市、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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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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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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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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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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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有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 (3)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4)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覆盖范围; (5)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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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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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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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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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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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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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1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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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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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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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本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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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同意上报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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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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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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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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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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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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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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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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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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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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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备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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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1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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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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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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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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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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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份 |
1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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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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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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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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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申请人申请 |
材料是否齐全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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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受理决定,转报总局 |
材料齐全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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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材料齐全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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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