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借用县级文物部门主管的国有馆藏二级及以下文物审批


实施主体 薛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承办机构 区文化和旅游局
基本编码 000168116004 实施编码 11370403761852574Q4000168116004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12.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2,5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3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0 送达方式 1,3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2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2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2
办理结果名称 批复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枣庄市薛城区湘江路仲建大厦14楼文化和旅游局
咨询电话:0632-4485069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枣庄市薛城区湘江路仲建大厦14楼文化和旅游局
投诉电话:0632-4485069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枣庄市薛城区湘江路仲建大厦14楼文化和旅游局1404室
窗口名称:仲建大厦14楼文化和旅游局1404室
窗口编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四十条 第三款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四十条 第三款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一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未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并将馆藏文物档案报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不得交换、借用馆藏文物。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七十六条 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 ......(四)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文物,借用人应当对借用的馆藏文物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文物的安全。 借用的馆藏文物的灭失、损坏风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借用该馆藏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承担。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在省文物部门备案且在相关部门登记的单位 2借出文物保存状况良好 3借用的馆藏文物已建立档案 4借入单位确保文物的安全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申请文件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借入单位文物保存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说明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借用合同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拟借出文物清单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结 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 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受理 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