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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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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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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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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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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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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通航条件而进行的航道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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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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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和施工方案,同时建设适当规模的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必须取得交通、林业、渔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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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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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航道及其设施,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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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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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交通运输部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其他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
第十一条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批初步设计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通过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
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收齐上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转报交通运输部。
其他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出现批准机关调整审批、核准文件或者重新办理备案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申请调整初步设计审批内容。
第二十九条设计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一)航道整治工程。
1.连续调整航道轴线布置,改变主要建筑物的平面布置、高程和主要结构型式;
2.护岸、护滩、护底结构范围调整超过原设计范围30%,清礁工程量调整超过原设计工程量30%;
3.单位工程调增费用超过10%且不低于1000万元;
4.政府投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
(二)航道疏浚工程。
1.改变疏浚边线、设计底高程;
2.单位工程疏浚工程量调增超过原设计工程量30%;
3.单位工程调增费用超过10%且不低于1000万元;
4.政府投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
(三)航运枢纽工程。
1.改变航运枢纽总体布置,改变主要建筑物的平面布置、高程和主要结构型式,改变主要水工建筑物的基础处理方式、消能防冲方式;
2.改变通航建筑物的输水系统型式、工作闸阀门和启闭型式,改变升船机的驱动方式;
3.改变水轮发电机组型式、单机容量、配置数量和重要技术参数;
4.改变电站接入系统方式和电气主接线方案;
5.改变施工导流标准和导流方式;
6.调增辅助生产、生活建筑物规模超过原设计规模的5%;
7.政府投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
(四)通航建筑物工程。
1.改变通航建筑物平面布置、高程和主要结构型式,改变主要建筑物的基础处理方式、消能防冲方式;
2.改变通航建筑物的输水系统型式、工作闸阀门和启闭型式,改变升船机的驱动方式;
3.改变施工导流标准和导流方式;
4.调增辅助生产、生活建筑物规模超过原设计规模的5%;
5.政府投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
前款规定的设计变更涉及施工图设计重大修改的,还应当由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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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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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航道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法规定的航道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航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航道建设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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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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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的建设管理。交通运输部具体负责的中央财政事权航道的建设管理工作,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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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建设方案符合有关航道、港口等规划; ^2.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信息;^ 3.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或经办人身份证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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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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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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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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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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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者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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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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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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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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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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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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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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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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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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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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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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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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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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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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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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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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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审核 |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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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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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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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