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延续审核(省级权限)


实施主体 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承办机构 市审批服务局(受委托实施部分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事权事项...
基本编码 000164211003 实施编码 11370400004236563X4000164211003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16.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2,3,4,5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1,2,3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3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1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2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许可决定书
网办深度 2
本事项支持 1,2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高新区兴仁街道光明西路1677号高新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A02窗口
咨询电话:0632-8620522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高新区兴仁街道光明西路1677号高新区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公室
投诉电话:0632-8355966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高新区兴仁街道光明西路1677号高新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A02窗口
窗口名称:综合服务窗口
窗口编号:A02窗口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40—11:40;下午13:40—16:50(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查看原文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1号 除省人民政府规定不能下放行使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外,省级经济管理权力事项可以下放起步区实施;具体下放的事项,由起步区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等,按照分步分批承接的原则,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对接,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和权力责任。 查看原文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 林资发〔2019〕17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全文 查看原文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2020年6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下放行使的省级、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由省人民政府、两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清单,清单之外的省级、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可以下放两区实施。 查看原文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 ??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对生态环境不会造成重大影响,有审核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后,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查看原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鲁政发〔2020〕11号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6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6号)和山东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1号)要求,为尽可能赋予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以下简称“两区”)更多自主发展、自主改革、自主创新的省级行政权力,支持“两区”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不能行使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清单之外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由“两区”根据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等情况分步分批承接。   省政府办公厅、省商务厅要按照“一次赋权、分批承接”的原则,会同济南、青岛、烟台市政府(以下简称“济青烟3市政府”),组织“两区”结合实际形成用权需求清单,7月底前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完成对接,确定首批承接的具体权力事项。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放权力事项的指导和监督,对委托实施的省级权力事项,与“两区”签订委托书,将“两区”受委托实施行政权力的内容予以公告,监督“两区”实施行政权力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对直接下放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采取随机抽查、专项评估、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同时,在人才、培训、装备、信息系统等方面积极创造条件,帮助“两区”提高承接能力和政务服务水平。   济青烟3市政府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指导“两区”不断优化审批工作流程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确保下放事项接得住、管得好、用得活。“两区”要切实做好下放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承接落实工作,依法履行审批监管责任,优化政务服务,努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查看原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资发〔2015〕153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查看原文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 2015年第19号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全文 查看原文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从严控制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使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林地的通知》 林资发〔2018〕67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从严控制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使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林地的通知》全文 查看原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351号 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将68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设区的市实施,将1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县(市、区)实施,将13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实施,将2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实施,将76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省级新区实施。 查看原文
《国家林业局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法秘函〔2003〕260号文的通知》 林资发〔2004〕140号 《国家林业局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法秘函〔2003〕260号文的通知》全文 查看原文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林资规〔2021〕5号 全文 查看原文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林资规〔2021〕5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全文 查看原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333号 一、调整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将316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3市实施(第二批),将61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以外的其他13个设区的市实施,将240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青岛西海岸新区实施,将103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查看原文
1、 费用名称:森林植被恢复费 收费依据:[{"clause":"","fl_name":"《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issue_number":"财税〔2015〕122号","lawid":"d5e26f9c-a165-4cc8-b0e6-4d97e70cf40d","cousulm":"15","num":"第二条","original_download":"http://www.forestry.gov.cn/sites/main/main/gov/content.jsp?TID=20210323155246756447085","order_num":"","xz_standard_number":"","content":"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n(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在上述下限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征收标准。\n(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n(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n(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clause":"","fl_name":"《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issue_number":"财税〔2015〕122号","lawid":"d34dfa5e-d056-469d-827e-38957f23d075","cousulm":"15","num":"","original_download":"http://www.forestry.gov.cn/sites/main/main/gov/content.jsp?TID=20210323155246756447085","order_num":"","xz_standard_number":"","content":"第三条: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标准: ①以下为参考收费标准,各省根据本省制定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执行: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在上述下限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征收标准。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②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材料齐全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市级及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初步审查意见 3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政府部门核发
原行政许可决定书 3 1 份 3 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20 政府部门核发
项目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3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政府部门核发
项目单位延续申请 3 1 份 3 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10 暂无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受理 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准入条件 5
决定 申请内容是否满足标准、要求 3
审查 材料内容真实、准确,满足申请要求 15
送达 申请人收件 2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