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实施主体 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承办机构 经发局统计科
基本编码 37083400600101 实施编码 TE37040000423656344370834006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12402.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2,3,4,5,6,9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5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奖励告知书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高新区政务服务大厅1楼A23
咨询电话:8620031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高新区政务服务大厅1楼A23
投诉电话:8620031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枣庄高新区政府服务大厅一楼A23窗口
窗口名称:A23
窗口编号:2
受理时间: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办结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四十一条 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查看原文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473号 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举报情况得到核实属实,并对农业普查造成一定影响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个人奖励申请表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可自行下载打印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决定 情况是否属于奖励范围 2 通知举报人 张硕凡
受理 确定是否受理 2 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申请人 张硕凡
审批 是否真实,对农业普查带来多大影响 10 确定是否奖励 张硕凡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农业普查主要有哪些违法行为?
回答: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有以下行为: (一)自行修改农业普查资料 (二)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 普查对象有以下行为: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