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备案


实施主体 枣庄市市中区文化和旅游局 承办机构 市中区文化和旅游局文物管理室
基本编码 37102204700101 实施编码 11370402MB2863432Q4371022047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12402.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2,3,4,5,6,9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2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备案记录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龙头中路100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43号窗口
咨询电话:0632-8111868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龙头中路100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导服台
投诉电话:0632-8111881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龙头中路100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43号窗口
窗口名称:区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窗口编号:43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30-5:30 ?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关于对XXX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改变用途的备案申请 1 0 份 3 必要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从网上下载空白表格,参照示例样表填写。
文物保护措施 1 0 份 2 必要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从网上下载空白表格,参照示例样表填写。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决定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0 形成备案记录 李静文
审查 材料是否能满足文物保护需要 0 符合或不符合 李静文
受理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0 材料齐全,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材料不齐全,需补充材料再次上报 宋海云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怎么查询结果
回答: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