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 第九条 第二款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查看原文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查看原文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 第九条 第二款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查看原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突出贡献奖励申报材料 | 4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进行总结说明 |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承办人查看 |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对申请材料进行查看。 | 30 | 受理或不受理 | 高超 | |||
办理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30 | 奖励或不奖励 | 高超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