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


实施主体 枣庄市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承办机构 劳动关系科
基本编码 37301400300101 实施编码 1137040200424808994373014003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12405.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2,3,4,5,6,9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3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审核状态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龙头中路15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8室劳动关系科
咨询电话:0632-3921798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龙头中路15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07室办公室
投诉电话:0632-3921768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龙头中路15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8室劳动关系科
窗口名称:区人社局
窗口编号:23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查看原文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劳部发〔1994〕498号 第九条 第一款 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第二款 第一项 (一)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一条 第三款 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查看原文
《清除工作场所童工和加强工作场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 山东省人社厅 人社厅发﹝2023﹞17号 全文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一条 第三款 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查看原文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劳部发﹝1994﹞498号 第九条 第一款 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第二款 第一项 (一)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企业依法录用未成年工,必须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暂无
暂无
暂无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