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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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劳部发〔1994〕498号 |
第九条
第一款
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第二款
第一项
(一)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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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第六十一条
第三款
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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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工作场所童工和加强工作场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 |
山东省人社厅 |
人社厅发﹝2023﹞17号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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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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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第六十一条
第三款
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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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劳部发﹝1994﹞498号 |
第九条
第一款
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第二款
第一项
(一)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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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企业依法录用未成年工,必须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