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抵押登记


实施主体 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住建局 承办机构 枣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高新区分中心
基本编码 37071501000406 实施编码 TE37040000423656384370715010004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12408.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2,3,4,5,9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1,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10
办理结果名称 不动产登记证明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高新区兴仁街道办事处光明大道1677号浙商总部大厦枣庄高新区政务服务大厅A13、A14、A17号窗口
咨询电话:0632-8693060
咨询网址:http://zzgxzwfw.sd.gov.cn/gx/icity/consult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兴仁街道光明西路1677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投诉电话:0632-8355966
投诉网址:http://zzgxzwfw.sd.gov.cn/gx/icity/consult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兴仁街道办事处光明大道1677号浙商总部大厦枣庄高新区政务服务大厅A13、A14、A17号窗口
窗口名称:不动产综合受理
窗口编号:A13、A14、A17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自然资办发〔2020〕31号 一、规范登记业务受理 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要将林权登记纳入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除法定不予受理情形外,不得以登记资料未移交、数据未整合、调查测量精度不够、地类重叠等原因拒绝受理。 二、依法明确登记权利类型 (五)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 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按照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的,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 (六)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林木。 1.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从事林业生产的,依据承包合同,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 2.在自留山等种植林木的,依据相关协议或材料,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 3.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依据相关协议或材料,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 4.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承包荒山荒地荒滩荒沟等农村土地营造林木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林地,依法流转和再流转林地经营权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依据合同约定,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 查看原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查看原文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自然资源部 国土资规〔2016〕6号发布,自然资函〔2021〕242号修正。 14 抵押权登记 14.1 首次登记 14.1.1 适用 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1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2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不动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3 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14.1.2 抵押财产范围 以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1 建设用地使用权; 2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3 海域使用权; 4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荒地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5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6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14.1.3 不得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范围 对于法律禁止抵押的下列财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1 土地所有权、海域所有权; 2 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不动产; 5 依法被查封的不动产;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14.1.4 申请主体 抵押权首次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14.1.5 申请材料 申请抵押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5 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6 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2)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4.1.6 审查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 抵押财产是否已经办理不动产登记; 2 抵押财产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抵押的不动产; 3 抵押合同上记载的抵押人、抵押权人、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或种类、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不动产是否明确;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债权确定的期间是否明确; 4 申请人与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5 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抵押财产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已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商品房; 6 在建建筑物抵押,应当实地查看的,是否已实地查看; 7 有查封登记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但在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后办理的预查封登记,不影响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抵押权首次登记; 8 办理抵押预告登记转抵押权首次登记,抵押权人与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是否一致; 9 同一不动产上设有多个抵押权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登记; 10 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1 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本规范第4.8.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记载不动产登记簿后向抵押权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14.2 变更登记 14.2.1 适用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1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 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 3 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的; 4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的; 5 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 6 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 7 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4.2.2 申请主体 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因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单方申请;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抵押人单方申请。 14.2.3 申请材料 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 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5 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4.2.4 审查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 申请变更登记的抵押权是否已经登记; 2 抵押权变更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 申请变更的事项与变更登记文件记载的变更事实是否一致; 4 抵押权变更影响其他抵押权人利益的,是否已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5 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本规范第4.8.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14.3 转移登记 14.3.1 适用 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分别申请下列登记: 1 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2 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移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3 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和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14.3.2 申请主体 抵押权转移登记应当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和债权受让人共同申请。 14.3.3 申请材料 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 抵押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3)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4.3.4 审查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 申请转移登记的抵押权是否已经登记; 2 申请转移登记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 申请转移的抵押权与抵押权转移登记申请材料的记载是否一致; 4 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本规范第4.8.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14.4 注销登记 14.4.1 适用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1 主债权消灭的; 2 抵押权已经实现的; 3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 4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14.4.2 申请主体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共同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债权消灭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抵押权消灭的,抵押人等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14.4.3 申请材料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4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4.4.4 审查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 申请注销的抵押权是否已经登记; 2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 申请注销的抵押权与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的记载是否一致; 4 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本规范第4.8.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以及不动产登记证明收回、作废等内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查看原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当事人以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林木进行依法抵押的,可以申请林权抵押登记。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等相关权属证明材料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1 0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不动产权属证书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发;其它相关权属证明材料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核发
抵押合同 1 0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由申请人自行提供
申请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3 0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公安部门核发
主债权合同 3 0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由申请人自行提供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1 0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99 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缮证发证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1 向当事人核发不动产权权属证明 郭晓敏
申请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1 符合申请条件的接受申请。 马涛
审核登簿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1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黄礼军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