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县级权限)(延续)


实施主体 薛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办机构 区政府(由区审批服务局承办)
基本编码 000120361003 实施编码 11370403MB2855176D4000120361003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6.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2,3,4,5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1,2,3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2,3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2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2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薛城区农业农村局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1
办理结果名称 水域滩涂养殖证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9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东路396号(区市民服务中心)D215窗口
咨询电话:0632-7602820
咨询网址:http://www.shandong.gov.cn/col/col94091/index.html
咨询邮箱地址:xzspjshsws@163.com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东路396号市民服务中心二楼政策法规室
投诉电话:0632-7602077
投诉网址:http://www.shandong.gov.cn/col/col101254/index.html
投诉邮箱地址:xcspjfgk@163.com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东路396号薛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D215社会事务窗口
窗口名称:社会事务室
窗口编号:D215、D216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08:30-17:00(午间不休息);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09:00-16:00(午间不休息);除夕至正月初二预约服务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查看原文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 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 的水域、滩涂,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用于养殖生 产,承包方申请取得养殖证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发证登记: (一)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养殖证申请 表,并将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等材料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 业行政主管部门;(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方提 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 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查看原文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 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应当优先用于下列当地渔 业生产者从事养殖生产: (一)以水域、滩涂养殖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二)因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由捕捞业转产从事养殖业的; (三)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需要另行安排养殖水域、 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 查看原文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具体工作,并建立登记簿,记载养殖证载明的事项。 查看原文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 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 的水域、滩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的,依照下列程序 办理发证登记: (一)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当在 30 个工 作日内,将水域、滩涂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水域、滩涂的详 细情况、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等材料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 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发包方报 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 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查看原文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 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 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 下材料: (一)养殖证申请表; (二)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查看原文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 受理后 1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符 合规定的,应当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10 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单位和个人使用规划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单位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4 2 份 3 非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 1 2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海域使用权证书复印件) 4 2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法定代表人(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4 2 份 3 非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公安部门核发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审核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10
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