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供水范围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实施主体 枣庄市峄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办机构 区审批服务局
基本编码 000123105002 实施编码 1137040469440587XP4000123105002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9.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2,3,4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1,2,3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2
办理结果名称 卫生许可证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坛山东路6号峄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03号窗口
咨询电话:0632-8015603
咨询网址:http://zzzwfw.sd.gov.cn/zz/public/index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坛山东路6号峄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01号窗口
投诉电话:0632-8015081
投诉网址:http://zzzwfw.sd.gov.cn/zz/public/index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坛山东路6号峄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03号窗口
窗口名称:社会事务专区综合审批窗口
窗口编号:枣庄市峄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03号窗口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17:3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17:00;双休日、节假日办公时间09:00-16: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查看原文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查看原文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查看原文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查看原文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查看原文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设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可聘任饮用水卫生检查员,负责乡、镇饮用水卫生检查工作。 查看原文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 查看原文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经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证颁发条件或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发要求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 查看原文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查看原文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查看原文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4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申请单位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水质检验报告 4 1 份 3 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10 暂无
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需加盖培训单位公章) 4 1 份 3 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10 暂无
专、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及卫生管理制度 4 1 份 3 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10 暂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委托办理)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4 1 份 3 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20 公安部门核发
原卫生许可证正、副本 4 1 份 3 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10 暂无
生产场地布局、工艺流程图 4 1 份 3 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10 暂无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结 合规性审核 8
受理 合规性审核
审批 合规性审核 10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