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实施主体 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构 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化妆品监管室
基本编码 37087200200101 实施编码 11370403493359985R4370872002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12405.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2,3,4,5,6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4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东路396号区市民服务中心一楼市监局窗口501
咨询电话:0632-7602230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东路396号市民服务中心二楼政策法规室
投诉电话:0632-7602077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东路396号区市民服务中心一楼监局窗口501
窗口名称:市民服务中心一楼市监局窗口
窗口编号:501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七十九条 第一款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联系方式,接受咨询、投诉、举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等部门接到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关的咨询,应当及时答复;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答复。对咨询、投诉、举报情况及其答复、核实、处理情况,应当予以记录、保存。 查看原文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 第五十八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网站地址、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及时答复或者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七条 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举报疫苗违法行为,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有权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机关举报。有关部门、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严重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给予重奖。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依法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查看原文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 国市监稽规〔2021〕4号 第二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较大数额罚没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查看原文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 国市监稽规〔2021〕4号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办法。 查看原文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山东省财政厅 鲁市监稽规字〔2022〕9号 市场监管部门查办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案件,均适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被奖励的主体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或其它组织。被侵权消费者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消费维权时实施的举报,不予奖励。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第五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一)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   (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   (三)其他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情况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项情形,并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人与案件承办单位提前约定举报密码,经核对密码信息无误后,可以申请领取举报奖金。   (二)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三)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五)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举报奖励申请书 1 1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99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签收 符合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5 签收 贺晨星
确认 符合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15 送达《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 贺晨星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举报奖励分为几个等级?
回答: 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第十一条,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一)一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特别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二)二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三)三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问题2: 举报人可以匿名举报吗?
回答: 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 第五条,举报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告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验明身份。
问题3: 举报奖励的条件有哪些?
回答: 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第八条,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三)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三)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四)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问题4: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所称的重大违法行为是什么?
回答: 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较大数额罚没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