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登记


实施主体 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办机构 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由滕州市民族宗教局实施前置审查)
基本编码 000111106000 实施编码 11370481MB285924954000111106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9.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2,3,4,5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1,2,3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3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1
办理结果名称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北辛中路2600号滕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H310窗口
咨询电话:0632-5081997
咨询网址:http://zztzzwfw.sd.gov.cn/tz/public/index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北辛中路2600号滕州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监督考核科118室
投诉电话:0632-5081890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北辛中路2600号滕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H310窗口
窗口名称: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窗口编号:H310
受理时间:工作日08:3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9:00-16: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令 第686号 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6/75ba6483b8344591abd07917e1d25cc8.shtml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查看原文
《国家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 (国宗发〔2019〕1号) 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查看原文
《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令 第686号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五)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查看原文
《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令第686号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由财政、税务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经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查看原文
《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令第686号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二)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 (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四)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 (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查看原文
《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令 第686号 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进行整顿,拒不接受整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查看原文
《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令第686号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 查看原文
《国家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 (国宗发〔2019〕1号) 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处理的,由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处理;情节严重应当吊销登记证书的,由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吊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吊销《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申请表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宗教事务部门的批准文件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宗教事务部门的批准文件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决定 申请材料真实、准确、符合法定要求
制证发证 申请材料真实、准确、符合法定要求
审查 申请材料真实、准确、符合法定要求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