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 |
公安部 |
公通字〔1995〕91号 |
四、关于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的管理
……。公民迁移户口的,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将其常住人口登记表另册保存,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新建常住人口登记表。全户迁移的,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收回并销毁其居民户口簿,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为其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个人迁移的,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在居民户口簿上予以注明,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为其填写新的居民户口簿内页。
居民户口簿因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丢失或用完的,应予以换发或者补发。
年满16周岁的公民在办理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手续时,应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二张,一张贴于常住人口登记表上,另外一张用于办理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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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
第三条
第一款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四条
第一款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第四款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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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 |
公安部 |
公通字〔1995〕91号 |
四、关于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的管理
……。公民迁移户口的,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将其常住人口登记表另册保存,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新建常住人口登记表。全户迁移的,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收回并销毁其居民户口簿,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为其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个人迁移的,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在居民户口簿上予以注明,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为其填写新的居民户口簿内页。
居民户口簿因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丢失或用完的,应予以换发或者补发。
年满16周岁的公民在办理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手续时,应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二张,一张贴于常住人口登记表上,另外一张用于办理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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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关于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的管理。公民迁移户口的,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将其常住人口登记表另册保存,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新建常住人口登记表。全户迁移的,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收回并销毁其居民户口簿,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为其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个人迁移的,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在居民户口簿上予以注明,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为其填写新的居民户口簿内页。
居民户口簿因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丢失或用完的,应予以换发或者补发。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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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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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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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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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公安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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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办理 |
是否符合办理条件 |
0 |
打印户口簿 |
户籍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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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
是否为本人 |
0 |
受理 |
户籍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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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