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 |
第二十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
查看原文 |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 |
第二十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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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 |
第二十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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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已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停业复业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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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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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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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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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办税服务厅领取或者网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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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审查/核准 |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
0 |
对于审查通过的,审核人员签署同意通过的意见并将审核结果传递至决定环节。不符合审核规定的,审核人员签署不通过的原因及处理意见,退回申报受理环节。 |
徐长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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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 |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核准结果。 |
0 |
办理结束后,将办理结果以指定方式送给申请人。 |
徐长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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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3.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
0 |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
徐长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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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0 |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徐长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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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问题1:
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的纳税人如何处理?
回答: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税务机关将纳入正常管理,并按核定税额按期征收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