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 |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鲁退役军人发〔2020〕33号 |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山东省居民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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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
退役人事务部 |
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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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 |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鲁退役军人发〔2020〕33号 |
第二条 本细则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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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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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的通知》 |
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 |
民发〔2014〕101号 |
第三十七条 未列入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的抚恤优待,参照本办法执行,其抚恤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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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 |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鲁退役军人发〔2020〕33号 |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山东省居民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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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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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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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申请人应是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符合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评定残疾等级条件。 未列入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参照《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办理。^申请人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真实有效,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条件。^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当前身份、户籍地,因战因公负伤时所在的单位、单位地址、身份、负伤时间、负伤地点、负伤部位及负伤详细原因、经过等情况,本人手写签名(本人不能书写的由其利害关系人或所在单位代写并附说明,下同)、申请日期。
2.近期二寸着警服免冠彩色照片 、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人民警察证等证件复印件。
3.申请人所在单位以正式文件出具的书面意见。内容包括:申请人参战或执行公务的事由、时间、地点,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经过、负伤后处理情况、申请人个人对导致伤残的事件和行为是否负有过错责任,本单位对申请人因战因公评定残疾等级申请的审核过程及意见,本单位地址、联系人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
4.申请人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务员登记表》《授予警衔审批表》复印件。
5.因交通事故负伤的,应当提交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因医疗事故致残的,应当提交相关职能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书》。
6.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由治疗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和相关医学检查报告。医疗诊断证明应包括: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门诊病历原件、记载负伤部位检查诊断结论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医学影像报告等。^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其他致残经过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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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 份 |
1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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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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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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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因交通事故负伤的,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因医疗事故致残的,相关职能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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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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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1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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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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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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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着警服,自行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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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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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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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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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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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本人持有的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原件,或相应电子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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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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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1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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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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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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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书写的评定残疾等级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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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和相关医学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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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 份 |
1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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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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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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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治疗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和相关医学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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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所在单位以正式文件出具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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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1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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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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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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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申请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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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务员登记表》《授予警衔审批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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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 份 |
1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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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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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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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申请人所在单位的相关主管部门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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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办证 |
申请人应是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符合因战因公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真实有效。材料具备: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的书面意见(无单位的除外),以及记载本人因战因公致残情形的档案或原始医疗证明等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照片;评残情况公示结果无异议。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 |
30 |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并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逐级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或其所在单位。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 |
部门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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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审查申请材料 |
申请人应是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且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真实有效。材料包括: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书面意见,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证件照片 、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医疗诊断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
10 |
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出具《残疾情况医学鉴定介绍信》,通知申请人到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残疾情况进行鉴定;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或所在单位。 |
田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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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 |
申请人应是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符合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评定残疾等级条件。 未列入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参照《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办理。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时间应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以内。
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真实有效。申请人到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作出的医学鉴定结论达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
10 |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提报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应当逐级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
部门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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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整理提报审批材料 |
申请人应是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符合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评定残疾等级条件。 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真实有效。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标准。未列入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参照《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办理。 |
10 |
整理审批材料,符合因战因公伤残残疾等级评定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与其他材料一并报送上一级评定机关;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或者所在单位。 |
田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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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问题1:
行动不便,无法到指定医疗卫生机构鉴定怎么办?
回答:
申请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到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情鉴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书面请示,说明具体原因并提供残情医学鉴定所需材料复印件(原件留当地鉴定、呈报时使用),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通知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安排专家出诊鉴定。
问题2:
申请人对残疾情况医学鉴定结论不认可怎么办?
回答:
申请人对残疾情况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上报前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后,附原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残情医学鉴定结论,到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第二次鉴定,第二次鉴定结论为本次申请的最终鉴定结论。第二次鉴定产生的检查、鉴定费由申请人垫付。经第二次鉴定,对原鉴定结论予以撤销并重新作出鉴定结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报其垫付费用;对维持原鉴定结论的,由申请人承担其检查、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