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建设部令第89号(2001年6月1日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 |
第十一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主席令21号(1999年8月通过,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
第十二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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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建设部令第89号(2001年6月1日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 |
第十一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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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主席令21号(1999年8月通过,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
第十二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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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