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


实施主体 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办机构 住建局
基本编码 37301701800101 实施编码 1137040300424415XB4373017018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12408.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2 通办范围 3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1,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3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东路396号区市民服务中心二楼住建局窗口D226
咨询电话:0632-4410020
咨询网址:http://zzxczwfw.sd.gov.cn/xc/public/index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枣庄市薛城区黄河东路396号市民服务中心二楼政策法规室
投诉电话:0632-7602077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东路396号区市民服务中心二楼住建局窗口D226
窗口名称:住建局窗口
窗口编号:D226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设部令第89号(2001年6月1日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 第十一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21号(1999年8月通过,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十二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查看原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设部令第89号(2001年6月1日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 第十一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21号(1999年8月通过,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十二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暂无
暂无
暂无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