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备案


实施主体 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 承办机构 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基本编码 37300900800101 实施编码 1137040000423697724373009008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12405.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2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办理形式 1,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2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娱乐场所备案登记表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路36号市中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咨询电话:0632-3657630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治安大队
投诉电话:0632-5077630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路36号市中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窗口名称:公安窗口
窗口编号:2号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3号 第四条 第一款 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查看原文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666号 娱乐场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批准文件、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查看原文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公安部 公安部令第103号 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对备案的娱乐场所应当统一建立管理档案。 查看原文
《无》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2、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3、外商独资不得经营娱乐场所。 4、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娱乐场所备案登记表 1 0 份 2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结 "1、对照事项办理条件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确认申请主体具有法律责任能力; 2、申请材料内容详实准确,材料签章清晰且具有法律效力,符合当前政策要求; 3、申请主体有适应所申请从业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4、申请主体有适应所申请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5、所申请事项对周边环境或者他人无危害影响。" 0 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结(登记/审批)并发送证照(批文),对于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经申请人现场改正后予以办结,对于容缺受理的业务要予以办结(登记/审批)并发送证照(批文),同时要求申请人限期补足相关申请材料。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业务不予以审批并反馈审批结果。 苏艳杰
受理 "1、由申请本人发起申请,或由委托办理人提出申请并出示委托授权书; 2、申请主体有适应所申请从业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3、申请主体有适应所申请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4、申请材料齐全,内容详实准确,材料签章清晰且具有法律效力。" 1 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提交下一办理环节,对于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经申请人现场改正后予以受理,对于缺少非主要材料的实行容缺受理,对于不满足 以上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发送《一次性告知书》 苏艳杰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娱乐场所保安员未履行本职责任
回答: 依据: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得要求保安人员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对保安人员工作情况逐月通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和保安服务企业。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问题2: 依据的法规?
回答: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03号)
问题3: 娱乐场所发生黄赌毒等违法经营行为的,情节严重
回答: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4: 场所不按要求向公安机关备案
回答: 依据: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第四条 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第七条 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项目备案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告知补齐;拒不补齐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原备案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问题5: 娱乐场所违法违规经营不思悔改
回答: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 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问题6: 娱乐场所门、窗、监控、安检设备及保安员数量不达标
回答: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问题7: 娱乐场所小错不断,屡教不改
回答: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
问题8: 娱乐服务场所放任卖淫、嫖娼活动
回答: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第七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问题9: 娱乐场所对消费人员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回答: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问题10: 娱乐场所不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回答: 依据: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化标准规定,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如实将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系统,传输报送公安机关。 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不予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问题11: 娱乐场所实名登记制度不落实和违法问题不报告
回答: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问题12: 娱乐场所对消费人员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后果严重。
回答: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问题13: 娱乐场所发生黄赌毒等违法经营行为的
回答: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