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新设)


实施主体 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运管办
基本编码 37301800400101 实施编码 1137040600424614704373018004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12402.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2,4,5,9 通办范围 4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府前东路6号政务服务中心A区A105号窗口
咨询电话:0632-8836725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府前东路6号政务服务中心A区A100号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
投诉电话:0632-8836760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府前东路6号山亭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A105(交运)窗口
窗口名称:政务综合事务窗口
窗口编号:105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17:3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17: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查看原文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十八条 第一款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变更。 第二款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 日告知原备案机构。 查看原文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十八条 第一款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变更。 第二款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 日告知原备案机构。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业务接待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持有与承修车型种类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2.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3.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4.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条件承诺书 1 0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 1 0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安全操作规程材料(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者填写) 1 0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1 0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维修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1 0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1 0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等相关材料(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者填写) 1 0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条件承诺书(连锁维修经营者填写) 1 0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安全管理人员汇总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者填写) 1 0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连锁维修经营者填写) 1 0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1 0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1 0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1 0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者填写) 1 0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1 0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委托书申请人自备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结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0 备案信息录入系统,并统一在交通局网站进行公示。 郭丽华
审核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0 经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的进行备案决定;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需要补正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五个工作内逾期未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郭丽华
受理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0 受理后进行业务办理 郭丽华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回答: 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