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迁入


实施主体 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 承办机构 薛城区公安分局
基本编码 000109147003 实施编码 11370400004244045Y4000109147003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8.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1,2,3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2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3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1
办理结果名称 居民户口簿、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沙沟派出所:薛城区沙沟镇凤城路66号;临山派出所:薛城区常庄街道办事处泰山中路168号;夏庄派出所:薛城区陶庄镇奚仲路9号;周营派出所:薛城区周营镇金汇路99号;常庄派出所:薛城区常庄街道湘江路1999号;陶庄派出所:薛城区陶庄镇中兴路6号;新华派出所:薛城区天山路6号;邹坞派出所:薛城区邹坞镇府前路90号;凤鸣湖派出所:薛城区太行山路6号;永福派出所:薛城区黄河中路388号
咨询电话:0632-7623051
咨询网址:http://zzstzwfw.sd.gov.cn/st/public/index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632-7623051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沙沟派出所:薛城区沙沟镇凤城路66号;临山派出所:薛城区常庄街道办事处泰山中路168号;夏庄派出所:薛城区陶庄镇奚仲路9号;周营派出所:薛城区周营镇金汇路99号;常庄派出所:薛城区常庄街道湘江路1999号;陶庄派出所:薛城区陶庄镇中兴路6号;新华派出所:薛城区天山路6号;邹坞派出所:薛城区邹坞镇府前路90号;凤鸣湖派出所:薛城区太行山路6号;永福派出所:薛城区黄河中路388号
窗口名称:公安局“一窗通办”窗口
窗口编号:C181、C182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08:30-17:00(午间不休息);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09:00-16:00(午间不休息);除夕至正月初二预约服务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查看原文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公通字〔2021〕12号 公民迁出本地市范围的,应当使用户口迁移证,其中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跨地市户口迁移是否使用户口迁移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自行决定。 查看原文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公通字〔2021〕12号 公民申请办理户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迁移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向拟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符合当地户口迁移政策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签发户口准迁证;(二)凭户口准迁证向拟迁出地公安机关申请迁出户口,公安机关应当为其办理户口迁出登记并签发户口迁移证;(三)凭居民户口簿、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到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查看原文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公通字〔2021〕12号 公民拟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符合拟迁入地户口迁移政策的,可以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第四十条:公民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的,应当使用户口迁移证件。户口迁移证件包括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 查看原文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公通字〔2021〕12号 公安部负责全国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 查看原文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公通字〔2021〕12号 公民申请第四十二、四十三条规定情形之外户口迁移的,按照拟迁入地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四十五条:各地应着力推进户口迁移“跨省通办”,逐步建立实施户口迁移信息网上流转核验机制,积极优化办理流程,简化迁移手续,减轻群众负担。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2、假报户口的;3、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4、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实际居住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房屋产权人同意落户承诺书(限落户租赁房屋) 1 1 份 1 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10 暂无
身份证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20 公安部门核发
不动产权证书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20 由不动产权属机构提供。
房屋租赁合同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
居民户口簿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20 公安部门核发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颁发许可证件 办结
作出许可决定 是否符合许可条件 10
受理 材料是否齐全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