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条件审批


实施主体 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办机构 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基本编码 000180102003 实施编码 11370481MB285924954000180102003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11.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2,3,4,5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1,2,3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3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2
办理结果名称 地下室建设要求通知书(地市可根据工作实际调整)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北辛中路2600号滕州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A126-A128工程建设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0632-5081729
咨询网址:http://zztzzwfw.sd.gov.cn/tz/icity/consult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北辛中路2600号滕州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监督考核科118室
投诉电话:0632-5081890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北辛中路2600号滕州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A126-A128工程建设综合窗口
窗口名称:工程建设综合窗口
窗口编号:A126-A128
受理时间:工作日08:3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9:00-16:00;除夕至正月初二实行预约服务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查看原文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对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未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人民防空部门要严格依法处理。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核发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不得发放。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 、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查看原文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 查看原文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在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设计文件组织审核时,应当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批准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查看原文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修建防空地下室选用的防护设备,必须符合国定规定的标准。 查看原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230号 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下放 查看原文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应当与地上建筑一起实行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核批准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施工。因故确需变更设计的,必须经原设计文件批准部门批准。 查看原文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二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按二、三款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4-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 (四)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城市(含县城)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查看原文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查看原文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332号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9%的标准建设; (二)国家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8%的标准建设; (三)国家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不设区的市,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7%的标准建设; (四)县城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6%的标准建设。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查看原文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 查看原文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查看原文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查看原文
《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 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作,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查看原文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查看原文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建设项目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并完成规划方案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国有土地使用证 3 1 份 3 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20 政府部门核发
法人授权委托书 3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暂无 20 政府部门核发
发改委项目立项批文 3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政府部门核发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审核办结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20年1月省政府令第332号)第十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一)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9%的标准建设;(二)国家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8%的标准建设;(三)国家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不设区的市,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7%的标准建设;(四)县城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6%的标准建设。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1
受理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20年1月省政府令第332号)第十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一)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9%的标准建设;(二)国家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8%的标准建设;(三)国家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不设区的市,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7%的标准建设;(四)县城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6%的标准建设。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1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