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城市绿化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第二十四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核实认定,登记造册,统一编号,建立古树名木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
单位和个人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古树名木资源信息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核实登记;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保护标志和必要的保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核实认定,登记造册,统一编号,建立古树名木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
单位和个人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古树名木资源信息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核实登记;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保护标志和必要的保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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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第二十四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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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古树名鉴定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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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0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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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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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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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下载后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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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受理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0 |
1.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宋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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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并决定 |
《山东省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认定、养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
1 |
对符合条件的,报人民政府批准(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
宋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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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问题1:
什么是古树名木?
回答:
《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认定、养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