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
第十三条
对在造林绿化、森林保护、森林经营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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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
国务院 |
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发布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严格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预防和除治措施得力,在本地区或者经营区域内,连续五年没有发生森林病虫害的;(二)预报病情、虫情及时准确,并提出防治森林病虫害的合理化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获得显著效益的;(三)在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获得重大效益的;(四)在林业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满十年,工作成绩较好的;(五)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显著成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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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
第九条
对在生物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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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条例》 |
国务院 |
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第十七条
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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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
国务院 |
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发布 |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预防和除治措施得力,在本地区或者经营区域内,连续五年没有发生森林病虫害的;
(二)预报病情、虫情及时准确,并提出防治森林病虫害的合理化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获得显著效益的;
(三)在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获得重大效益的;
(四)在林业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满十年,工作成绩较好的;
(五)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显著成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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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
国务院 |
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发布 |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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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严格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预防和除治措施得力,在本地区或者经营区域内,连续五年没有发生森林病虫害的;(二)预报病情、虫情及时准确,并提出防治森林病虫害的合理化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获得显著效益的;(三)在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获得重大效益的;(四)在林业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满十年,工作成绩较好的;(五)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显著成绩的。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奖励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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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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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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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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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请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成绩进行总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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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承办人查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30 |
受理或不受理 |
张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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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 |
30 |
奖励或不奖励 |
张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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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