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鲜乳收购站许可(延续)


实施主体 薛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办机构 区审批服务局
基本编码 000120345000 实施编码 11370403MB2855176D4000120345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5.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2,5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3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2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2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1
办理结果名称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东路396号薛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D215社会事务窗口
咨询电话:0632-7602820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东路396号市民服务中心二楼政策法规室
投诉电话:0632-7602077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东路396号薛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D215社会事务窗口
窗口名称:社会事务窗口
窗口编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D215窗口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08:30-17:00(午间不休息);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09:00-16:00(午间不休息);除夕至正月初二预约服务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生鲜乳收购站不再办理工商登记。   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购生鲜乳。    查看原文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生鲜乳收购站不再办理工商登记。   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购生鲜乳。   国家对生鲜乳收购站给予扶持和补贴,提高其机械化挤奶和生鲜乳冷藏运输能力。 查看原文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看原文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查看原文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 (二)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 (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查看原文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提交原证件(有效期内)^(一)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二)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三)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四)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五)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六)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七)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生鲜乳收购许可延续申请材料明细表 4 2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提交原证件(有效期内) 4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受理、审核、现场核查、作出许可决定、颁发许可证件 各项符合要求 20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