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备案(变更经营)


实施主体 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维修驾培室
基本编码 37301801900102 实施编码 11370403004244010P4373018019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12402.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2,4,5,9 通办范围 4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办理形式 1,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3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表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枣庄市薛城区黄河东路396号市民服务中心A613窗口(区交通运输局窗口)
咨询电话:0632--7602346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枣庄市薛城区黄河东路396号市民服务中心A613窗口(区交通运输局窗口)
投诉电话:0632-7602346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东路396号市民服务中心A613窗口
窗口名称:交运局窗口
窗口编号:D11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查看原文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 第九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备案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并对驾驶培训活动加强监督,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 查看原文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六条 第四款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第八条 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备案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备案为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四)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五)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企业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1 0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99 身份证件数据共享,委托书申请人自备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表》 1 0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结 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相关要求 0 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 赵明
申请 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相关要求 0 接收材料 赵明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培训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理论知识的人员是否有学历要求?
回答: 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理论知识培训的,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从事应用能力教学的,还应当具有相应车型的驾驶经历,熟悉机动车安全检视、伤员急救、危险源辨识与防御性驾驶以及节能驾驶的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教学能力。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理论知识培训的,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从事应用能力教学的,还应当具有相应车型的驾驶经历,熟悉机动车安全检视、伤员急救、危险源辨识与防御性驾驶以及节能驾驶的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教学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