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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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危
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
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
理。…...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
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
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
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
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
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
爆危险化学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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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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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
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
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 3 日
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
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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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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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
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
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
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
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
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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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
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
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
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
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
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
流向的;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
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
报告的;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
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
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
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 1 年的;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
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
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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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
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
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不具有本条
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
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
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
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
罚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
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
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
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
机关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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