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县级权限)


实施主体 枣庄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办机构 枣庄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基本编码 000133101005 实施编码 1137040206591267634000133101005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6.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2,3,4,5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办理形式 1,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2
办理结果名称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路街道龙头中路100号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2楼15/16窗口
咨询电话:0632-8252017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枣庄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法规监督室
投诉电话:0632-8252007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路街道龙头中路100号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2楼15/16窗口
窗口名称:综合审批协调室窗口
窗口编号:15/16
受理时间:工作日周一到周五08:30-17:00.周末(节假日)09:00-16: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查看原文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 “……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查看原文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   (三)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   (四)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五)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查看原文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   (二)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三)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四)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五)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   (六)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七)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查看原文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利己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查看原文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或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看原文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2007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查看原文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查看原文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查看原文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 违反本办法规定,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看原文
《全民健身条例》 200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 利用健身活动从事宣传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与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看原文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与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与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   (二)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三)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四)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五)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   (六)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七)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3 1 份 3 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20 政府部门核发
申请书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 3 1 份 3 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20 政府部门核发
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10 暂无
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10 暂无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申请 符合申请要求 1
审查决定 根据《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9号令)第十二条等规定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勘查。 11
受理审核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全部材料,送达《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3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