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更正民族


实施主体 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 承办机构 户籍室
基本编码 37070902000101 实施编码 11370400004244045Y4370709020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12404.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变更更正民族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太行山路6号凤鸣湖派出所户籍室
咨询电话:0632-8667077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中和路999号薛城公安分局505室
投诉电话:0632-7623051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东路396号(薛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公安局“一窗通办”窗口C181、C182号
窗口名称:公安局“一窗通办”窗口
窗口编号: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C181、C182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0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 第一款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七条 第一款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 第一款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七条 第一款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查看原文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公安部 公通字〔2021〕12号 第五十五条 公民的民族成份,依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进行确认、登记、变更。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生父母、养父母或公民十八周岁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公安部门核发
山东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确认意见书 1 1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居民户口簿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公安部门核发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申请 是否符合变更更正条件 0 受理 户籍员
办理 材料是否齐全 0 办结 户籍员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