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新办许可(县级权限)


实施主体 薛城区自然资源局 承办机构 区自然资源局
基本编码 000164214003 实施编码 11370403MB287054464000164214003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9.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2,3,4,5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办理形式 1,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2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许可决定书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东路396号(区市民服务中心)二楼自然资源局D227窗口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东路396号市民服务中心三楼政策法规室
投诉电话:0632-7602077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东路396号(区市民服务中心)二楼自然资源局D227窗口
窗口名称: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D227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附具下列文件: (一)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 (二)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 (三)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范围界限; (二)分阶段治理目标和治理期限; (三)主要治理措施; (四)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用水来源和用水量指标; (五)治理后的土地用途和植被管护措施;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 国家保护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合法权益。在治理者取得合法土地权属的治理范围内,未经治理者同意,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要件、签章齐全、清晰、有效。 2、符合规定形式。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治理申请表 4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 4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暂无 10 暂无
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4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暂无 10 暂无
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 4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暂无 10 暂无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审查(需要专家评审;需要现场勘验;需要向社会公示) 申报事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17
决定 1、要件、签章齐全、清晰、有效。 2、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2
受理 1、要件、签章齐全、清晰、有效。 2、符合规定形式。
送达 1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