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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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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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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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
(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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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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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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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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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 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
被授权单位必须按照授权范围开展工作,需新增计量授权项目,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新增项目的授权。
违反上款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停止开展超出授权范围的相关检定、测试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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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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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 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
计量授权证书应由授权单位规定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被授权单位可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继续承担授权任务的申请;授权单位根据需要和被授权单位的申请在有效期满前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的,延长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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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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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 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
申请授权应按以下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申请建立计量基准,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的授权,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申请对本部门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四)申请对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五)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授权,应根据申请承担授权任务的区域,向相应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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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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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 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
凡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本行政区内不能开展的计量检定项目,需要办理授权的,应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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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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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 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实施计量法的需要,充分发挥社会技术力量的作用,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实行计量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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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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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 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
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授权应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授权,应予以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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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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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 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
被授权单位要终止所承担的授权工作,应提前6个月向授权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终止工作。
违反上款规定,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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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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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 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
计量授权申请被接受后,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按照以下规定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考核。
(一)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本地区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二)申请建立计量基准、非本地区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新产品型式评价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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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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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 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
申请授权的单位,其有关计量检定、测试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职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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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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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 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
计量标准技术考核,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和仲裁检定的授权,由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相应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指定的形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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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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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 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
对考核合格的单位,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颁发相应的计量授权证书,并公布被授权单位的机构名称和所承担授权的业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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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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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
……
(五)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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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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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 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
申请授权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
(二)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
(四)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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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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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 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
申请授权应递交计量授权申请书,并同时报送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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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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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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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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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本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罚款1万元以上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一律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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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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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检定数据的;
(二)出具错误数据,给送检一方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
(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
(五)未经考核合格执行计量检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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